江苏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是怎样的,有哪些规定

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: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,保障其长远生计,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,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。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: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、合理的补偿,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。
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、土地资源条件、土地产值、土地区位、土地供求关系、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,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。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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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补偿的标准的规定是: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予以及时足额补偿,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地上附着物补偿费、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。法律依据: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、合理的补偿,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。
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、土地资源条件、土地产值、土地区位、土地供求关系、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,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。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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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: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,保障其长远生计,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,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。法律依据: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 
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、合理的补偿,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。
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、土地资源条件、土地产值、土地区位、土地供求关系、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,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。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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